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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食品中农药、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08-04 点击数:1629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、农业农村(农牧)、畜牧兽医、渔业厅(局、委):
  为贯彻落实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、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工作,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农业农村部共同修订了《食品中农药、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》。现予印发,供参考使用。该协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2009年9月29日印发的《食品中农药、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》(卫办监督函〔2009〕828号)同时废止。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

农业农村部办公厅

2020年8月4日